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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章程的制定和历次修改情况
2013-03-07 23:35:29   来源:宁夏政协

     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选举产生了以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这一届全体会议还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选出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

    政协章程:1954年制定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人民政协不再代行全国人大的职权。同年12月,政协二届一次会议,在原来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基础上,制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这部章程对人民政协的性质、职能、任务及基本组织原则都作了规定。章程指出,人民政协的性质是“团结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外华侨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章程规定人民政协以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为基础组成,设立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

    第一次修改:1978年

    1978年2月至3月召开的政协五届一次会议,是全国政协会议因“文化大革命”停开12年后召开的首次会议。会议对政协章程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政协章程对恢复和重建政协工作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某些内容受当时“左”的思想影响,沿用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理论和提法。

    第二次修改:1982年

    政协章程第二次修改由邓小平同志亲自主持,在1982年12月召开的政协五届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这次修改,排除了上一次修改中“左”的错误理论和提法,规定:人民政协的性质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人民政协的任务是“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拥护社会主义事业的政治基础上,尽一切努力,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人,同心同德,群策群力,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为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实现我国各族人民的总任务而奋斗”;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第三次修改:1994年

    政协章程第三次修改是在政协八届二次会议上作出的。修改后的章程突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问题,并注意吸收了改革开放十几年来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人民政协工作的新经验,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等重要内容,改写和补充了有关我国社会状况、人民政协任务的表述,指出“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人民政协的任务方面增加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等新内容。

    第四次修改:2000年

    政协章程第四次修改是在政协九届三次会议上作出的。这主要是与1999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相衔接,对一些重要理论和方针政策的提法进行修订。章程增加了学习邓小平理论,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等内容。

    第五次修改:2004年

    2004年3月12日,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这是政协章程自1954年制定以来的第5次修改。

    这次比较重要的修改可以归纳为16条,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

    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定为人民政协的指导思想

    原有的政协章程,只明确了人民政协的政治基础,没有明确人民政协的指导思想。这次章程修改,在章程总纲第五自然段增写了“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明确了指导思想的表述,非常必要。中共十六大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中国共产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和修改后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都已增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表述。人民政协作为共产党领导的重要政治组织,作为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履行职能的工作中充分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政协章程中明确人民政协的指导思想,就从根本上保证了政协工作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此外,章程还增加有关“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内容,增加有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以及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等内容。这些都是中共十六大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章程对指导政协工作更好地服务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对基本政治制度、政协性质、政协职能、政协两大主题进行完整的、准确的表述

    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写入政协章程;把表述人民政协性质的三句话和表述人民政协职能的三句话进行了规范和调整,重新写入章程;把团结和民主是人民政协的两大主题写入章程。这些对政协事业的发展和政协工作的开拓,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章程修正案关于基本政治制度、政协性质、政协职能、政协两大主题的表述,是一组完整的、准确的表述,十分清楚地说明了新时期人民政协的性质和作用。修订后的政协章程,如此全面地规范政协的定性、定位,必将推动政协各方面工作的深入开展。

    对政协委员的条件、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

    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在我们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享有很高的政治地位,肩负着重大责任。政协章程应当对委员的权利、义务、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因此,章程修正案根据章程关于人民政协政治基础等规定的表述,在第二十四条末分两款增加关于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对委员的基本要求。基本条件实际上是七条:1.热爱祖国;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拥护社会主义事业;4.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5.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6.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7.有参政议政能力。基本要求实际上是三项:1.要密切联系群众;2.要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愿望和要求;3.要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这些规定,体现了政协性质和职能对政协委员的基本要求,是必要的、适宜的。

    对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和程序进一步加以完善和规范

    这次修改章程,还对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和程序进一步加以完善和规范。明确规定了政协换届大会预备会议的程序,解决了长期存在的政协换届大会新老衔接程序不顺的问题。对政协界别和委员产生的程序也作了必要的规定和补充,使政协章程更具有实际的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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